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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28官网”盗取100个比特币为何不是盗窃罪量刑而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量刑?
简介:近日,比特币大陆一名员工利用自己计算出来侵略公司租给阿里云服务器,偷窃公司100个比特币,获刑1年3个月,罚金5万元。表面上我们看的是盗窃罪,但是由于比特币的特殊性,跟其用于技术。综合实际情况,法院以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量刑。那么,法院为何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
【案情】 一名比特大陆员工远程侵略公司租给的阿里云服务器,偷窃100个比特币。被告人仲某某自2015年11月16日起兼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比特大陆公司”)运维研发工程师。
2017年9月15日18时许至次日1时许,其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用于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其在比特大陆公司工位上的电脑,用于ROOT权限转入公司租给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放入代码移往了比特币100个至其在互联网站的个人“钱包”里。同年9月16日9时许,比特大陆公司找到网络上公司的比特币余额严重不足,欲向北京告诉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谋求协助并缴纳“信息技术服务费”、“安全性服务费”人民币3.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自动投案,于2018年1月2日被拘留。
其已归还比特大陆公司比特币90个。【裁决】 法院指出,被告人仲某某使用技术手段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导致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不道德已包含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系由讯问,故本院对其依法不予贬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罪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某受贿违法扣除的比特币十个,交回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分析】 总所皆知,比特币是虚拟世界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窃取100个比特币为何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具体比特币的虚拟世界商品性质,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在2013年12月5日的通报。该通报证实了比特币的资产性质,裁决归还比特币是可以的。
2、但是,这一对比特币资产性质的确认并不是立法机构的法律确认。甚至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各部门的部门规章,仅有是“通报”,在法律看作,层级是较为较低的。3、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拒绝十分严苛,应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在没法律证实比特币资产属性的情况下,不以盗窃罪控告量刑也反映了刑事审判的严肃性。
同时,对于这似乎的相当严重违法行为,在没具体法律的情况下,使用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也是可以解读的。我们再行来看一看盗窃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动偷窃案件立案统计资料办法的通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收到报警的偷窃案件,不论偷窃财物数额多少,皆不应法院、注册并严肃公安部门。
其中超过当地规定的偷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而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偷窃的,扒窃的,用于刀刃等工具或装载凶器偷窃的,不论偷窃财物数额多少,皆册立刑事案件;显著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并未超过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册立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公安部门,经过工作找到包含刑事案件的,不应及时而立为刑事案件。偷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严重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而立为重大案件;偷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严重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而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走公私财物的案件,参考上述立案标准继续执行。
综上上可以告诉,法院这样不以盗窃罪量刑无非反映了刑事审判的坦率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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